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依法承担责任。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行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