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