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