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有关术语的含义:(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二)禁养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三)限养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