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