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粪便、尸体等废弃物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