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