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限养区之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