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畜禽养殖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