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