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社会服务体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产业化。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