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