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户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激励和扶持。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