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因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区域综合治理,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小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