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综合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区域的综合治理,根据需要依法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方案。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