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综合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畜禽养殖户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