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综合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小区)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或者与其他养殖、种植经营者(基地、合作社)合作,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肥料进行合理消纳利用。将农田、园地、林地等用作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应当配套建设储存池、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