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综合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粪便、尸体等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