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