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