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工作的宣传,普及排水知识,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排水工作监督,有权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