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建立巡查、检修、报废等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清疏、维护、检修、报废,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丢失等排水设施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警示、围蔽、疏通、维修、导流等处理措施。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