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施工不当损坏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