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和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不当损坏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