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纳入排水规划,统筹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改造。

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共享相关监测数据。

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城镇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纳入省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管理,加强协同监管。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