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运输污泥车辆应当规范标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