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实施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和河湖水体联动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模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污水处理按效付费。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