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