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水许可证的延期、变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