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二十四条有效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需要同时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申请,由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步审批。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将工业废水接入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