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自用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排放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暂停排放和消除危害的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排水主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