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二十二条有效排水主管等部门应当推动从事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汽车修理、洗车、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设置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证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