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