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与排水规划相衔接,落实排水管道的走向、管径、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控制性要求和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