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排涝要求,加强排涝设施建设,增加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完善区域排水系统,提高内涝防治能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和排涝要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调节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初期雨水污染。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