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设计单位未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