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