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临时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