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作出许可的机关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