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法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