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处罚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拆除而镇人民政府不作出处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