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制止,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并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规划许可的信息告知有关单位。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