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