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领导,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