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