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因城市、镇建设需要拆除或者使用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清场退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