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主城区建设应当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