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七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