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