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条有效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备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