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功能、规模和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布局,明确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